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,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。一切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。可以说宪法是各种法律的总法律或总准则。
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,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总纲中的第一条明确指出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,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。”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、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的。在《宪法》中又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。
宪法第42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。国家通过各种途径,创造劳动就业条件,加强劳动保护,改善劳动条件,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,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。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。”宪法的这一规定,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健康各项法规和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,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。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,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,都要按照这一规定,确立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思想,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,不断改善劳动条件,加强安全生产工作,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。
宪法第43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休息的权利。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,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。”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:一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容侵犯;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,既保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,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,注意劳逸结合,禁止随意加班加点,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,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积劳成疾,防止职业病。尤其在生产不均衡状态下,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在安排加班时要引起高度重视。因为生产任务紧,需要安排加班加点,如果不注意从业人员的体力恢复,不注重科学合理安排加班,忽视安全,很容易发生事故。生产高峰需要加班之时,通常也是企业安全隐患事故易发高发的时期,一旦发生事故,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,想通过加班加点追求高效益的目标也无法实现。
宪法第48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、经济的、文化的、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。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。”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地位,她们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。为了贯彻这个原则,国家还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,专门制定了有关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