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-> 培训工作 -> 法律法规 -> 正文
民法有关安全的规定
供稿人:办公室  时间:2007-07-09  次数:

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,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9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,其中有6种属于安全事故民事责任范畴。例如,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:从事高温、高压、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、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,其经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。又如,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:在公共场所、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、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,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因此,在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公众在经常聚集、活动和通行地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加强施工人员履行相当的注意义务,使人们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(坑、沟、障碍物等)的损害。




最近更新
继续教育学院(培... [09/11]
“蓄力开拓 赋能提... [09/11]
继续教育学院(培... [09/05]
哈密市自然资源局... [09/04]
河南理工大学培训... [09/04]
继续继续教育学院... [09/04]
全省民办学校管理... [08/16]
河南理工大学2024... [08/06]
2024届高等学历继... [07/08]
河南能源集团实用... [06/14]
副校长边亚东莅临... [06/14]
河南理工大学郑州... [06/11]
学院召开河南能源... [06/11]
漯河食品职业学院... [06/10]
继续教育学院举行... [06/05]
煤矿顶板管理专题... [06/03]
龙王庄煤业“扬帆... [05/23]
省教育厅专家组莅... [05/23]
河南省煤矿安全监... [05/15]
副校长边亚东带队... [05/10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