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2年4月3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。《工会法》对工会组织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群众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,包括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会的各级组织的作用,如企业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、法规,侵犯职工合法权益,工会有权要求企业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,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;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、福利、劳动保护以及职业安全卫生、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,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,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,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,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,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等内容。
全国总工会在总结群众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,根据宪法和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,还颁发了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》、《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》和《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》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