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1997年2月27日,中共中央发布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失职类错误的条文有:
第一百零八条,在安全工作方面,有下列情形之一,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造成重大损失的,对直接责任者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;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造成巨大损失的,加重处分。
(1)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、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,致使发生爆炸、火灾、翻车、沉船、飞机失事、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;
(2)在灾害面前,未采取必要和可能措施,贻误时机,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;
(3)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,缺乏周密布置,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,发生恶性事故的。